快讯解读:ISSB最新修订后的气候相关披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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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ISSB发布IFRS S2重要修订,旨在回应市场反馈,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并提升准则的全球适用性。新规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主要包含三大突破性调整:

 

核心修订一:温室气体计量方法变更

 

核心修订二:范围3第15类(投融资排放)的计量宽免

 

核心修订三:行业分类系统(GICS)豁免

核心修订 01

 

温室气体计量方法变更

 

修订后要求 原要求

1、如果实体(无论是整体还是部分)被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当局或上市交易所要求使用非《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2004年)的方法计量温室气体排放,实体可以使用该替代方法进行IFRS S2披露。


 

2、允许实体在当地监管要求使用旧版IPCC旧版评估报告的CWP值时,沿用当地规定。

除非实体被其上市的司法管辖机构或交易所要求全部或部分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否则实体应按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2004年)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注:信息来源IFRS

修订解读

本次修订的本质是对地方监管主权的尊重与兼容修订确立本土合规优先原则:允许受所在国法律或交易所约束的企业,直接采用当地法定的核算方法及IPCC参数(包括旧版GWP值)进行披露,不再强制绑定《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reen HP)或最新版IPCC数据。这一调整有效消除了国际标准与地方法规的冲突,避免了企业面临双重核算的冗余负担,确保了披露数据与监管报表的逻辑一致性。

 

对企业的影响

  • 消除重复劳动: 企业无需再为了满足 IFRS S2 的单一格式而对已经符合当地法定要求的排放数据进行逆向转换或重新审计。

  • 降低技术性支出: 减少了外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双重核算、双重对账的需求,直接降低了可持续披露的运营成本。

核心修订 02

 

范围3第15类(融资排放)的计量宽免

 

修订后要求 原要求

1、实体可以将其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为归因于其向被投资方或交易对手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的排放量。“贷款和投资”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债券、股权投资和未提取的贷款承诺。对于参与资产管理活动的实体,融资产生的排放量包括归因于其管理资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就此限制而言,实体可以排除归因于衍生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2、实体选择不披露相应排放量时,应同步披露这一情况,并说明用来界定“衍生品”的定义以及是否与其在财务报告中针对“衍生品”所使用的定义是否一致以及描述其未披露相应排放量的金融活动。

要求实体披露其在报告期内产生的绝对总量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上游和下游排放。参与以下一项或多项金融活动的实体须披露关于其融资排放(属于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的额外且具体的信息:第15类排放或与其投资相关的排放,也称为“融资排放”:资产管理;商业银行;保险。

注:信息来源IFRS

修订解读

本次修订最关键的宽免在于允许企业将第15类排放的披露边界收窄至仅包含“融资排放”。在原准则下,第15类涵盖了极为广泛的金融活动。而新修订明确,企业可以合法豁免计量和披露衍生品、促进排放以及保险相关排放。目前的碳核算方法学中,贷款和投资(即融资排放)的方法相对成熟且数据可得性较高,而衍生品和承销业务的碳足迹归因在技术上仍具极大争议与难度。

 

对企业的影响

  • 合规减负: 金融机构无需在缺乏成熟方法学的情况下强行估算衍生品等复杂资产的碳排放,大幅降低了合规成本和数据焦虑。

  • 聚焦实质: 披露将更聚焦于商业银行和资管机构最核心的信贷与投资资产,使得披露数据在行业间更具可比性。

核心修订 03

行业分类系统(GICS)豁免
 

修订后要求 原要求

1、实体应选择一个行业分类系统,使其能够对被投资方或交易对手进行分类,从而使通用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能够了解该实体面临的气候相关转型风险


 

2、如果通用系统能够使该实体提供有关其面临的气候相关转型风险的有用信息,该实体应优先使用该系统。


 

3、参与商业银行和保险业务的实体无需使用相同的系统对被投资方或交易对手进行分类。

1、参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实体应当披露:其绝对融资总排放量,按范围 1、范围 2 和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量,按各行业和资产类别进行细分。按行业——该实体应当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6位数行业级代码对交易对手进行分类,该代码应反映报告日可用的最新分类系统版本。


 

2、参与保险业相关金融活动的实体应当披露: 其绝对融资总排放量,按资产类别细分为各行业的范围 1、范围 2 和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量。按以下类别细分时:行业——该实体应当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6 位数行业级代码对交易对手进行分类,该代码应反映报告日可用的最新分类版本。
 

注:信息来源IFRS

修订解读

本次修订的核心在于打破了GICS(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在融资排放披露中的“强制垄断”。原IFRS S2准则曾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披露“范围3第15类(融资排放)”的行业细分数据时,必须依据GICS分类。然而,这一要求在落地时临巨大阻力:GICS属于商业付费标准,且许多地区的银行系统内部使用的是本土分类。

 

对企业的影响

  • 直接降本:不再强制购买昂贵的GICS数据授权,同时免除了衍生品等高难度资产的建模投入,直接削减合规硬支出。

  • 流程兼容:允许使用本土/内部行业分类,企业可直接复用现有监管报表数据,无需为ISSB单独建立一套平行的数据打标体系。

 

总结

鉴于ISSB已正式发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细则修订文件,且欧盟亦在同步推进《欧盟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ESRS)》的优化工作,全球ESG披露标准正朝着更加落地的方向加速推进。为了更好地把握窗口期,切实提升披露质量,我们建议企业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及时评估并推进具体工作:

 

  • 敏捷响应: 迅速调整数据治理策略,优化内部碳核算流程与数据采集边界,搭建可追溯、可审计的管理体系,确保向新标准下的实操方案平稳过渡。

  • 价值深化: 结合国内外最佳实践,将合规披露深度融入业务决策,利用数据洞察气候风险,真正实现“以披露促管理,以披露控风险”的战略目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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